政策法规 |《贵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21-01-22 11:12发布

记者118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贵阳市印发《贵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该《实施方案》是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强化贵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而制定的。

据悉,制定该《实施方案》是为了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该《实施方案》作为贵州省首个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需要评审的情形,规范了评审流程。

该《实施方案》提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需要进行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以及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201771日起,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地块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

201911日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用途变更前即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用途变更前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即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存在较大土壤环境风险或其他情形确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在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申请人和施工方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立即停止施工等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管控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有必要开展重新调查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调查并重新评审。(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