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1-08 12:11发布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供排水接入效率、降低用户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办法》(沪建审改(2019)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供排水实际,制定《上海市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

                                                
上海市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供排水接入效率、降低用户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办法》(沪建审改〔2019〕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供排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小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水接入小型项目,是指在本市申请新装、扩容等供水接入,且符合设计规范、接水装表口径为DN40及以下的供水接入项目。小型项目供水接入范围包括从公共供水管道接口到用户水表的施工区域。具体分为:
  (一)新装供水接入,是指按照设计规范,用户需新建供水管道接入的项目。
  (二)扩容供水接入,是指按照设计规范,用户现状接入供水管道口径无法满足供水量需求,需要新敷设供水管道接入的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排水接入小型项目,是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申请新装、扩容等服务的排水接入项目。小型项目排水接入范围包括从用户专用检测井和雨水出门井起,向市政排水设施敷设排水管道的施工区域。具体分为:
  (一)新装排水接入,是指用户现状排水未接入市政雨水、污水管,需新建排水管道接入的项目。
  (二)扩容排水接入项目,是指按照设计规范,用户现状接入市政雨水、污水管道口径无法满足排水量需求,需要新敷设或者新增排水管道接入的项目。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水务局(管委会)是本市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负责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监督供水企业落实小型项目供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监督相关区水务局(管委会)落实小型项目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第五条(减负费用)
  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由市、区水务局(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为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提供服务。
  供排水接入小型项目免费实施外线接入,不需要企业支付专用外线管道工程建设及相应的路面修复等费用。
  第六条(申请和方案确认)
  申请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的用户,通过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在线向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申请。
  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确定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管道口径和接水装表口径,并按照《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SHA8-31(01)-2016、SHA8-31(02)-2016)确定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条(接入服务)
  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在项目具备供排水接入条件基础上,按照技术规范编制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方案、工程预算,代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以及工程实施,并负责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到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
  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在配合相关部门绿化搬迁、掘路修复时,应按规定支付必要的费用,并取得财政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
  第八条(供水接入预算管理)
  纳入减免的相关工程费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纳入市、区水务局(管委会)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市、区水务局(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以及成本控制等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按项目实施情况完成预算执行;次年,根据年度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经委托第三方审计后进行清算。
  第九条(排水接入预算管理)
  纳入减免的相关工程费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各相关区水务局(管委会)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各相关区水务局(管委会)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以及成本控制等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按项目实施情况完成预算执行;次年,根据年度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经委托第三方审计后进行清算。
  第十条(配套政策)
  市相关管委会和各区水务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